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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蓬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蓬溪县人民检察院

蓬溪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蓬检一部刑不诉〔2020〕68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四川省蓬溪县人,居民身份证号码5109211976********,汉族,高中文化,务工,现住四川省蓬溪县**路**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7日被蓬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蓬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31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饮酒后驾驶其车牌为川******的二轮摩托车从蓬溪县赤城镇天利商业街沿蜀北中路往姜家湾行驶。当日23时35分许,行驶至金爵酒店外时被执勤交警挡获。经酒精呼气测试后将其带至蓬溪县人民医院提取血液两支送检,经鉴定,所送检的陈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2.3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蓬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7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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