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襄检一部刑不诉〔2020〕20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082197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许昌市长葛市,住长葛市**********家属院中楼西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3日被襄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襄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2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和王**在长葛市泰山路的“**猪蹄”饭店饮酒,后于2020年05月13日09时35分许酒后驾驶一辆豫KE****号小型汽车,行驶至河南省襄城县襄禹路王洛超限站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陈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2.74mg/100ml,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被不起诉人供述;
2、 鉴定意见;
3、 书证;
4、 视听资料;
5、 证人证言等。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许昌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襄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襄城县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7月1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