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新检二部刑不诉〔2020〕21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031981********,汉族,西安**教育职员,大专,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路**村**栋**门**号,住陕西省西安市**里**号楼**单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西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决定,于2020年01月20日被西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01月23日被西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05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1月18日23时12分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酒后驾驶车辆号牌为粤J****6灰色捷达牌小型轿车沿公园南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公园南路和韩森路路口时遇民警检查。经鉴定,依据西公交法鉴(毒)字【2020】0076W号血醇检验报告,陈某某血醇浓度为136.31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因其犯罪情节较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陈某某相对不起诉。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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