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西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西平县人民检察院

西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检公诉刑不诉〔2018〕7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4128241987********,汉族,初中毕业,务工,住西平县**镇**路**商场(户籍地西平县**镇**路**巷路南)。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9月14日被西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驻马店市西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14日凌晨00时10分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酒后驾驶豫QYL***号大众牌小型轿车,行驶至西平县经贸路柏城商场门前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并抽取了血样。经舞阳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检验鉴定,被不起诉人陈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03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前科查询证明、查获经过、机动车和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血样提取登记表、照片、强制措施凭证、酒精测试结果单、返还物品凭证等书证;2.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血醇检测报告。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其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属于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8年9月28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