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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西藏自治区林芝市巴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西藏自治区林芝市巴宜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巴检一部刑不诉〔2020〕16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曾用名陈某某,男性,1986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6123241986********,汉族,初中文化西藏****有限公司务工,户籍地陕西省汉中市西乡县,住址巴宜区****出租房**号房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林芝市公安局决定,2019年10月23日决定对其取保候审,2020年8月12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一案,由林芝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208月12向林芝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同林芝市人民检察院交本院审查起诉。2020812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7日凌晨2时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驾驶藏G*****号白色**牌小型普通客车,搭载葛某某、卢某某由**宾馆**演艺吧行驶至**宾馆大门口时,因黎某某同藏G*****号车接触后倒地,陈某某同黎某某产生纠纷,之后陈某某驾驶藏G*****号车离开现场,驶往林芝市**中心。经西藏自治区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鉴定,在送检的被不起诉人陈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168.49mg/100ml。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林芝市巴宜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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