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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诏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诏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诏检一部刑不诉〔2020〕25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6241984********,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福建省诏安县**镇**村**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3日被诏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诏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8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3日3时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饮酒后驾驶一辆车牌号为闽EZ****号的二轮摩托车外出,途经诏安县南诏镇中山西路加油站路段时被民警现场查获。经鉴定,陈某某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101.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等相关书证;2.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福建诚正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4.诏安县公安局制作的勘验、检查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01.7mg/100ml,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危险驾驶罪。陈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较低,犯罪情节轻微,且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诏安县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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