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习检刑不诉〔2021〕6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321988********,汉族,初中文化,精准扶贫户,户籍所在地贵州省习水县,住习水县**路**号**栋**单元。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4月17日被习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习水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2月25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1年1月7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习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8月7日晚,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醉酒后,持C1型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贵C9****号小型轿车从习水县岷山路方向往习水县杉王壹号方向行驶,当车辆行驶至习水县娄山南路100米处时,被习水县公安局执勤民警查获。经遵义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陈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96.35mg/100ml。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其具有:1.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2.认罪认罚,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条件。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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