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天柱县人民检察院
不 起 诉 决 定 书
天柱检刑不诉〔2020〕00000018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271965********,侗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天柱县,住天柱县**乡**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天柱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15日被天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3月19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09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醉酒后驾驶贵HH****号普通二轮摩托车由天柱县社学街道往凤城街道方向行驶,18时55分,行驶至社学街道伍家桥(天黎线3公里500米)处时,被天柱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查获,现场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51mg/10Oml,经黔东南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依法鉴定,陈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乙醇含量为132.53mg/100ml。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鉴于其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没有造成后果,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认罚,且其没有违法犯罪前科,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贵州省天柱县人民检察院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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