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岑巩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岑检刑不诉〔2020〕128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261973********,汉族,中专文化,个体户,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岑巩县,住岑巩县**镇**巷**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8日被岑巩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2月11日本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吴龙正,贵州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岑巩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0月26日00时,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持C1型机动车驾驶证醉酒后驾驶贵HV****号小型普通客车,从岑巩县河滨小广场往舞水路方向行驶,行经岑巩县新兴县城舞水路路段时,碰撞前方同向行驶的由刘某某驾驶的贵HU****号车,造成两车部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结束后,民警在现场对被不起诉人陈某某进行呼吸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49mg/100ml,后将其带至岑巩县人民医院抽取静脉血液,经湖南省怀化市方正司法鉴定中心检验,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乙醇含量鉴定结果为122.80mg/100ml。经岑巩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调查认定,在此事故中,陈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与被害人刘某某达成赔偿协议,已支付被害人刘某某的经济损失费用。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到案后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赔偿对方相关经济损失,犯罪情节轻微,且系初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岑巩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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