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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桐检刑不诉〔2020〕75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2199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桐梓县,住桐梓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7日被桐梓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24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桐梓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5日00时08分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持“B2”型驾驶证,醉酒后驾驶贵C9****号小型轿车,由桐梓县水果市场往火炬路方向行驶,当行驶至娄山关街道溱溪南路处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为132mg/100ml;后经抽取血样鉴定,其乙醇含量为140.8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归案说明、前科查询、驾驶证、机动车及驾驶员信息查询、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及辩解、现场笔录、鉴定意见等证据。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从宽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桐梓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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