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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播检刑不诉〔2020〕88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1199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住播州区**街道**栋**。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6日被遵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遵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7日20时56分,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酒后无证驾驶贵CJ****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从遵义市播州区民主方向往南白方向行驶,行驶至播州区南白街道办民主路时被遵义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城市交通警察五大队民警现场查获。经遵义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陈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9.77mg/100ml。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遵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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