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赣章检一部刑不诉〔2020〕74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7311987********,汉族,大学专科文化,江西*******有限公司职工,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大道*号**院*栋****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9日被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2日晚上20时50分左右,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饮酒后驾驶赣B*****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沿赣州市章贡区**大道由西往东行驶至赣州市***门前路段时,被在此处设卡执勤的交警拦下检查,经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仪对陈某某进行呼气测试,结果显示酒精含量为105mg/100ml,后被不起诉人陈某某被交警带至赣州市人民医院南院提取血样。经鉴定,从被不起诉人陈某某血液内检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107.7mg/100ml。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
2020年5月21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系初犯、偶犯,有悔罪表现,认罪态度较好,犯罪情节较轻,且自愿认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5月27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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