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松检二部刑不诉〔2020〕Z42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女,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4041983********,蒙古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现住赤峰市松山区**小区**号楼**室,无前科。2020年8月1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赤峰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赤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4日22时30分许,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酒后驾驶蒙D7****号牌小型轿车从松山区水榭花都B区出发,沿临璜大街由东向西行驶至临璜大街与林东路交叉路口时, 被执勤交警查获。经赤峰学院附属医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案发时血液酒精含量为: 94.31mg/100m1 ,属于醉酒。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情况说明、现场酒精呼气单、陈某某的常住人口信息等书证,证人袁某某的证言,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司法鉴定意见等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其行为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不起诉人陈某某被查获归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可认定为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另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且陈某某醉酒程度刚达到立案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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