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贤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进检一部刑不诉〔2020〕271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1241982********,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进贤县,住进贤县**乡**村**号。2020年10月2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进贤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19日由本院决定进贤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西省进贤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6日晚,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与胡某某等人在民和镇沿港路青湖宾馆吃饭饮酒。饭后20时许,陈某某驾驶赣A*****号车从青湖宾馆出发沿沿港路行至滨湖大道,沿滨湖大道行至阳光水岸小区路段进入街九巷,沿街九巷直行进入中山大道,再沿中山大道行至铜锣湾售楼处路段时,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经鉴定,陈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82.4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常住人口信息、查获经过、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
2证人胡某某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现场照片。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昌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进贤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进贤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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