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海检一部刑不诉〔2020〕126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231992********,汉族,初中文化,上海市**股份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住址连云港市海州区**镇**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2日被连云港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连云港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醉酒后驾驶沪C9****号小型轿车,行驶至连云港市海州区华联广场,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其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92mg/100ml。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且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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