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清远市连南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检刑不诉〔2021〕1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8261974********,汉族,初中文化,粮油、食品、饮料生产加工及饲料生产加工人员,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清远市连南瑶族自治县(以下简称连南县),住广东省清远市连南县**镇**管理区**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0日被连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连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3日20时54分许,陈某某酒后驾驶粤R*****普通两轮摩托车在三江镇沿江东路财政局门前路段,公安民警在现场对陈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酒精浓度为90/100mL,随后民警将陈某某带至连南县人民医院抽取血样送检。经广东凤城司法鉴定所鉴定,陈某某血液中乙醇(酒精)含量为99.28mg/100ml。
涉案粤R*****普通两轮摩托车已于2020年11月10日返还陈某某。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鉴于陈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连南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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