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连检二部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性,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2281980********,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城口县,住重庆市城口县**乡**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13日被连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6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连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3月14日19时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无驾驶证、醉酒后驾驶一辆黄色燃油助力车行驶到连江县苔菉镇茭南村路段时与一辆对面开来的由被害人刘某某驾驶的助力车发生相撞,造成两车损坏及刘某某受伤。公安民警到达现场后先当场对被不起诉人陈某某进行呼气酒精测试,后又带其到黄岐卫生院进行抽血,并将其血样送至福建南方司法鉴定中心检测,检测结果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86.94mg/100ml血。经认定,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与被害人刘某某对本起事故负同等责任。经福建南方司法鉴定中心界定,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所驾驶的燃油助力车属二轮普通摩托车范畴。
另查明,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患有尿毒症、肾性贫血、肾性高血压极高危。在审查起诉阶段,鉴于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患有尿毒症及家庭困难,被害人刘某某对被不起诉人陈某某表示谅解。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到案后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记录、抓获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公安交通管理综合查询系统查询信息、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医院病历和病症诊断书、谅解书、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明等;
2.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
3.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司法鉴定意见书、事故责任认定书;
5.现场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并取得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福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连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连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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