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遂船检二部刑不诉〔2020〕65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9021976********,汉族,初中文化,建筑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现住遂宁市船山区**街**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9日被遂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遂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7日移送遂宁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于同年12月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8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醉酒后驾驶川******小型轿车,自遂宁市船山区***街行驶至**路***路口岗亭处,被执勤警察检查后到案。经成都市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物证鉴定所鉴定,被不起诉人陈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99.5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坦白且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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