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道检刑不诉〔2020〕48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51992********,仡佬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住**镇**社区**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8日被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0日20时50分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贵C1****的小型轿车,从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玉溪镇东街社区老县医院沿复兴路、遵义路往新城社区林达步行街方向行驶。同日21时08分,当行驶至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玉溪镇遵义路北段300米(小地名:原新车站门口)路段时,被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现场查获。经当场对陈某某进行呼吸式酒精测试,其测试值为101mg/100ml。随后将陈某某带至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医院抽血取证送检。2020年6月15日,经遵义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测鉴定,其结果为:陈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85.7mg/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虽然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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