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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播检刑不诉〔2020〕188号

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1199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住播州区**镇**小区**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30日被遵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遵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9月19日21时07分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醉酒后持C1型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贵C8****号小型普通客车,从播州区天池大道往樱花大道方向行驶,行驶至樱花大道0公里500米公路路段,被遵义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城市交通警察五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遵义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陈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45.48mg/100mL。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和认罪认罚从轻从宽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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