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邵武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邵武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邵检公刑不诉〔2020〕48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年 ** 月 **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 3501821****,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地福州市****号,现住邵武市****宿舍。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6日被邵武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邵武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4日晚上,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与朋友在邵武市****厂里吃饭、喝酒。次日上午9时许,陈某某酒后驾驶闽****号小型汽车从邵武市****宿舍到**国道,沿**国道由**方向行驶,行驶到邵武市**厂路段被公安机关查获。经对陈某某的血液抽样送检,其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105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抽取的血样、驾驶的小型汽车照片等物证;

2.户籍证明、违法信息查询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

3.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福建武夷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5.现场笔录、现场照片、方位示意图等。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邵武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5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