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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鄂托克前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鄂托克前旗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前检刑不诉〔2020〕6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79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为612726197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为陕西省榆林市定边县,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鄂托克前旗**镇**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8日被鄂托克前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鄂托克前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8日1时18分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醉酒后驾驶车牌号为“宁A*****”的“长城”牌轻型普通货车,从鄂托克前旗“哈纳斯宾馆”门口停车位出发,沿鄂托克前旗察干陶勒盖东街由东向西行驶至“好好吃过桥米线店”门口附近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2020年4月28日,经鄂尔多斯市安泰司法鉴定中心检验,被不起诉人陈某某被查获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11.09mg/100ml,属醉酒状态。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鄂托克前旗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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