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渝南检刑不诉〔2020〕1058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001051984********,汉族,中专文化程度,自由职业,住重庆市南岸区**小区**栋**(户籍地重庆市江北区**村**号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31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2 日晚18时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与其朋友蔡某某等人在重庆市南岸区五小区”毛三哥烧鸡公”餐馆吃饭并饮酒。至23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驾驶车牌为渝A9****的小型越野客车,从五小区出发,经过桃园路、大石路,当行驶至大石路立交路段被设卡民警查获。民警现场对被不起诉人陈某某进行了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113mg/100mL。后民警将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带至重庆市南岸区中医院抽血备检。经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被不起诉人陈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125mg/100ml。
归案后,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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