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渝津检刑不诉〔2020〕55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女,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3811984********,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务工人员,户籍地重庆市江津区**街道**街**号**-**,住址重庆市江津区**街道**小区**栋**单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9日被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9日20时8分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酒后驾驶渝CL****号小型汽车搭载王某某从重庆市江津区老法院对面“江津尖椒鸡”餐馆外停车位出发,沿西关路、鼎山大道,经客运中心后在西城医院处掉头往鹏程花园小区方向行驶,行驶至鼎山大道水木年华路段时被民警当场查获。后民警将陈某某带至重庆市江津区中心医院抽取静脉血。经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陈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96.4mg/100ml。2019年9月23日,经重庆法医验伤所重新鉴定,陈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97.3 mg/100ml。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表、驾驶证及行驶证复印件、酒精测试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血样提取登记表、道路情况说明、发动机号及车架号拓印件、户籍资料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袁某某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检验报告、司法鉴定意见书;

5.车辆指认照片、行车路线图、辨认现场笔录及照片、提取笔录等证据。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如实供述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30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