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锦屏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锦检刑不诉〔2020〕61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281970********,苗族,初中文化,个体户,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锦屏县,住**镇**加油站。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1日被锦屏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锦屏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6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驾驶贵HF****号轻型普通货车,由锦屏县三江镇潘寨村往三桥方向行驶,20时25分,当车辆行驶至星展线14公里+500米处时,被锦屏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现场查获,现场对陈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值为:126mg/100ml。2020年11月13日,经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检出陈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28.18mg/100ml。
另查明,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持有B1B2类机动车驾驶证,2020年12月25日,黔东南州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对陈某某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决定。陈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2020年12月30日自愿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法定从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锦屏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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