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新检一部刑不诉〔2020〕55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曾用名无,绰号无,男性,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241976********,汉族,专科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长春市德惠市,现住**小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长春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29日被长春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长春新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7月20日被长春市公安局长春新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长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3月29日19时05分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醉酒后驾驶吉A*****号轿车沿长春新区光谷大街由北向南行驶至众恒路交汇处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鉴定:陈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3.03毫克/100毫升,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
1书证;
2勘验、检查笔录;
3被不起诉人的供述;
4鉴定结论;
5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长春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9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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