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雨检刑检刑不诉〔2019〕178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821989********,汉族,大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临湘市**镇**村**组,住址:长沙市雨花区**栋**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14日被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0日晚上,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饮酒后驾驶其牌照号为湘******的小型轿车从长沙市芙蓉区**大道的**饭店附近出发,沿浏阳河大道由北往南行驶至川河路与人民路交叉路口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检验,被不起诉人陈某某被查获时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83.1毫克/100毫升。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乙醇含量呼气检测结果、血样提取登记表、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机动车及驾驶人信息查询单、强制措施记录详细信息、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2.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的供述;3.血醇检验报告。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又是初犯、偶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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