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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长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长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泰检一部刑不诉〔2020〕31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05241976********,汉族,高中文化,中共党员,长泰县兴泰开发区**包装有限公司总经理,户籍地为福建省安溪县**镇**村**号,住所地为福建省长泰县武安镇**座**幢**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日被长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9日22时48分左右,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饮酒后驾驶闽******小轿车自长泰县武安镇建设路金座丽景往武德园方向行驶,途经建设路江华苑路段被长泰县公安局民警查获,后被进行呼气酒精检测并抽取血样送检。经福建诚正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检验,陈某某的血液酒精含量为206.8mg/100ml。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并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在逃的其他案件犯罪嫌疑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到案经过、长泰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委统战部、县工商业联合会、县企业与企业家联合会各自出具的函等书证;2.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证人王某某、张某某的证言;4.福建诚正司法鉴定所血液酒精含量检验鉴定意见;5.长泰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等;6.长泰县公安局执法记录仪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鉴于其具有立功、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长泰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0日

相关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十七条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训诫或者行政处分。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六十八条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六十八条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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