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阿克苏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阿克苏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阿克苏市检公诉科字刑不诉〔2020〕22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性,1963****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022196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市,住新疆阿克苏市**林场******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2日被阿克苏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阿克苏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和朋友在**路**饭店吃饭,吃饭期间饮酒,于当日22时许,陈某某驾驶新NP****号小轿车从**提路**饭店停车位行驶至**路**小区对面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测,陈某某静脉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09.62mg/100ml(国标80 mg/100ml以上属于醉酒状态),属于醉酒驾驶行为。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阿克苏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阿克苏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13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