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阿克苏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和朋友在**路**饭店吃饭,吃饭期间饮酒,于当日22时许,陈某某驾驶新NP****号小轿车从**提路**饭店停车位行驶至**路**小区对面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测,陈某某静脉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09.62mg/100ml(国标80 mg/100ml以上属于醉酒状态),属于醉酒驾驶行为。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阿克苏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阿克苏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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