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武检刑不诉〔2021〕27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8111985********,汉族,中专文化程度,**装饰有限公司职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元市昭化区**镇**村,现住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镇**附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5日被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并听取了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的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9日21时许,陈某某酒后驾驶灰色二轮电动车,由武都区东江陇城一号附近驶往彩虹桥方向,行驶至武都区彩虹桥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后公安民警在交警大队办案区依法提取了陈某某血样。经甘肃陇维司法鉴定所鉴定陈某某血液中检出酒精(乙醇)含量为:141.9mg/100ml。经四川金顺机动车司法鉴定所对陈某某驾驶的无号牌灰色“大阳”牌两轮电动车进行鉴定:其属于机动车范畴。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其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具有悔罪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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