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勉县检刑不诉〔2023〕97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21021975********,初中文化,系某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市**镇**小区**号家属楼*单元***室,住勉县****,经勉县公安局决定,于2023年9月27日被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3年12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3年9月17日下午,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与朋友蔡某某、佘某某三人一起前往勉县**路****楼下**餐馆吃饭,席间陈某某与蔡某共同饮用约半瓶500ml的汾酒。当日21时许,陈某某饮酒后驾驶自己某陕AB****号小型轿车欲返回某某公司,行驶至民主街东段,被勉县公安局执勤交警现场查获,其酒精呼气测试值为91mg/100m1,随即值勤民警带其到勉县骨科医院进行血液提取。
经陕西省汉中市司法鉴定中心酒精检测报告结论:勉县公安局交警大队送检的陈某某血液中检出酒精成份,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13.86mg/100m1。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陈某某经办案民警电话通知后前往办案单位,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勉县人民检察院
2023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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