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吉林省集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7日15时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醉酒后驾驶吉E*****号轻型普通货车沿丹阿线由集安市**向**村方向行驶,行驶至丹阿线325公里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随后被带至集安市医院抽取静脉血样。经通化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测,陈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00.9mg/100ml。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鉴于其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确有悔罪表现,且系初犯、偶犯,在审查起诉阶段认罪认罚,无前科劣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集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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