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青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青检一部刑不诉〔2020〕Z40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2041973********,汉族,大专文化程度,系包头市**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青山区**道**区**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5日被包头市公安局青山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包头市公安局青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7日0时31分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醉酒后驾驶蒙B6****号机动车沿友谊大街由东向西行驶至富强路与友谊大街交叉口西300米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检验,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的血中乙醇浓度为85.18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陈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血中乙醇浓度为85.18mg/100ml,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已构成危险驾驶罪,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陈某某无违法犯罪前科,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不大,社会危害性较小。同时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0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