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青城阳检一部刑不诉〔2021〕38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7211995********,汉族,中专文化,务工,现住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街道**工地宿舍(户籍地: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县**镇**村**庄**队**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3日,被青岛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03日20时58分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醉酒后驾驶苏******号小型客车在青岛市河东路乐融路路口被青岛市公安局高新分局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对查获后的陈某某血样进行检验,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36.5mg/100ml。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接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于2021年1月13日主动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归案情况说明、查获经过等书证;2.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证人证言;4.乙醇检验报告;5、现场及抽血照片;
以上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客观真实,证据间相互联系、相互印证,已经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体系,足以证明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构成危险驾驶罪的犯罪事实成立。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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