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雨检一部刑不诉〔2020〕56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12021965********,汉族,小学肄业,出生地安徽省阜阳市,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阜阳市**区**镇居委会**庄**号,现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村**栋**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31日被马鞍山市公安局雨山分局取保候审,后于同年9月7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马鞍山市公安局雨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因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9月30日至2020年10月30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5日19时51分,张某某驾驶皖E*****号小型轿车在春江雅苑路春江雅苑小区路段掉头时,车辆右侧车前门与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驾驶的沿春江雅苑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此的电动三轮车车车头相碰,致陈某某受伤,两车受损。经抽血检验,事发时陈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1.9mg/100ml。经鉴定,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系正三轮轻便摩托车,张某某承担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陈某某承担次要责任。
事发后,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明知他人报警并在现场等待公安机关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饮酒后驾驶电动三轮车的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安徽省马鞍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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