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安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高检公诉刑不诉〔2020〕34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5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221954********,汉族,文盲或半文盲,家住高安市**街道**村,务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2日被高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高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本院于2020年4月3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29日补查重报。
高安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4月2日20 时许,陈某某酒后驾驶赣0******拖拉机,行驶至胜利路胜利小区路段时,与单高凤驾驶的赣C*****小型汽车发生碰撞,事故发生后,值班民警到达现场处理时,发现陈某某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结果为128mg/100ml。随后,民警将陈某某带至高安市骨伤医院抽取血样。经江西求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赣求司[2019]毒鉴字第04019 号检验报告书认定,陈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8.38mg/100ml。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本案中公安机关抽取血样使用的是促凝管保存,无法保证检验结果的准确性,血样中乙醇含量是否达到80mg/100ml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高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3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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