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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齐梅检一部刑不诉〔2020〕12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50年****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30208195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系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组农民,住该村。2020年6月1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齐齐哈尔市公安局梅里斯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1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我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齐齐哈尔市公安局梅里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7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独自在家喝了二两白酒,同日14时40分许,陈某某酒后驾驶无号牌格哩雅牌电动三轮车干完活从地里准备回家,沿查扎公路由西向东行驶至141公里处,被梅里斯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陈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含量为94. l mg/l00mL。

经侦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于2020年6月9日被公安机关工作人员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书证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的户籍证明及侦破经过、无犯罪记录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认罪认罚从宽处理建议书、酒精呼气单等;

2.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鉴定意见齐齐哈尔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黑龙江省安通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无前科劣迹、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具有从轻、从宽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三款之规定,可酌情免除刑罚。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驾驶的是电动三轮车,未造成严重后果,情节较轻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不起诉人陈某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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