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海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龙检一部刑不诉〔2020〕39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623198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漳浦县**镇**村**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6日被龙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龙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4日8时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酒后驾驶闽E*****号小型普通客车,沿县道港佛线从漳浦县往龙海市方向行驶至港尾镇汤头村路段时,被执勤的龙海市公安局民警当场查获。经福建历思司法鉴定所鉴定,陈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09.5mg/100mL。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罪行、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龙海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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