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龙港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龙检一部刑不诉〔2021〕68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7196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籍所在地浙江省龙港市**路**号,现住浙江省龙港市**路**号。因本案,于2021年2月18日被龙港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龙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2月17日23时15分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醉酒后驾驶浙CDK****小型轿车从龙港市西城路与西五街路口出发往**方向行驶。当日23时24分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驾驶车辆途径龙港市西五街468号前路段时被龙港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陈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0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血样提取记录、呼气酒精测试单、驾驶证、行驶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酒后驾驶核查记录、被盗抢机动车核查记录、在逃人员网上核查记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户籍证明;
2.被不起诉人的供述和辩解: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鉴定意见: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归案后如实供述,并自愿认罪认罚,悔罪态度较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满银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龙港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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