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开检一部刑不诉〔2020〕339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824197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开化县,住开化县池淮镇**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4月27日被开化县公安局取保候审,9月10日被刑事拘留。
本案由开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6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饮酒后驾驶浙H21****号小型普通客车沿开化县芹阳办事处荷花广场驶往“有意思”餐厅,行至得阳大厦附近与另一驾驶员宋某某发生口角,在争执过程中,宋某某发现陈某某有酒后驾车嫌疑并报警,后陈某某被民警查获。经鉴定,陈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4毫克/100毫升。
归案后,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酒精呼气测试单、行政处罚决定书、驾驶证及行驶证复印件、违法犯罪情况查证工作记录、户籍资料等;
2.证人证言:证人汪某某、宋某某等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检验报告、人体尿样现场检测报告书;
5.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
6.视听资料:查获及抽血视频。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开化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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