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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岱山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岱检一部刑不诉〔2020〕100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性,198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4261989********,汉族,初中,务工,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许昌市襄城县,住浙江省岱山县****宿舍。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3日被岱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岱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2日晚上,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浙B58HF8小型普通客车,自岱山县衢山镇圆心圆大食堂往衢山镇友联造船厂宿舍行驶,被民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被不起诉人陈某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49.7mg/100ml,所抽取的血液经舟山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其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46mg/100mL。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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