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哈伊区检刑不诉〔2021〕83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22011989********,满族,本科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伊州区,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伊州区**街道**路**号院**栋**单元**室,经哈密市伊州区公安局决定,于2021年9月28日被哈密市伊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1年11月16日被哈密市伊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哈密市伊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1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8月23日00时54分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酒后驾驶新L*****号机动车从紫云苑停车场行驶至前进西路加油站路段时被执勤警察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每一百毫升血液中含乙醇159毫克,系醉酒驾车。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其案发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且血液酒精含量相对较低,无其他从重处罚情节,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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