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富平检刑不诉〔2023〕33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4031975********,*族,大专文化,职工,户籍地渭南市富平县车站大街西段**号,住渭南市富平县**小区**号楼。2021年12月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富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富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12月2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在富平县**小区家中吃饭并饮酒后,驾驶陕A****S号小型轿车前往富兴路鑫汇花园小区,返回时由北向南行驶至富兴路富士来小区西门口时,被民警查挡,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93mg/100ml,后被带至富平县第二人民医院抽取血样。经陕西渭南市人民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陈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5.86mg/100ml。
本院认为,陈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富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3年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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