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铜碧检刑不诉〔2020〕113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519**********,土家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铜仁市思南县**镇**村**组,现住铜仁市碧江区**办事处****栋**单元**室出租屋。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30日、11月6日被铜仁市公安局碧江分局及本院决定取保候审,现在家。
本案由铜仁市公安局碧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0月17日00时50分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酒后驾驶贵DE****号小型轿车由铜仁市碧江区大江坪方向沿锦江南路往客车站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铜仁市锦江南路客车站路口南250米(原河西办事处)路段处时,该车左前部与道路中央隔离护栏相撞,造成护栏损坏及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测试,其结果为92mg/100ml,后将陈某某带至铜仁市人民医院抽取血样送检。2020年10月21日,经铜仁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陈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87.53mg/100ml。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陈某某赔偿市政设施损失共计人民币3235元。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并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积极赔偿市政设施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铜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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