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三检一部刑不诉〔2021〕45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性,1997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310221997********,汉族,职业高中毕业,住浙江省三门县**镇**村**地**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4日被三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三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1月13日0时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饮酒后驾驶浙J9****号小型轿车途经三门县海游街道人民路首府广场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测,陈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133mg/100ml,已达醉酒状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保险单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现场呼气检测单、人车合影照片、血液提取照片、血样提取登记表、现场照片、户籍证明;
2.证人证言:证人何某某、林某某的证言,归案经过;
3.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检验报告。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危险驾驶罪。因陈某某犯罪情节较轻,坦白且认罪认罚,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相对不起诉。
本案扣押财物依法发还被不起诉人。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三门县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1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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