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台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检刑检刑不诉〔2021〕12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63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919196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江苏省东台市,住东台市新街镇**村**组**号。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日被东台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1年3月9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该局执行取保候审。
辩护人杨某某,江苏某某律师事务所。
本案由东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3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8日16时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持D型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苏JX****的正三轮载货摩托车,沿东台市新街镇新西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东台市新街镇**村**组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盐城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鉴定,陈某某的血样中乙醇含量为85.2mg/100ml;经江苏省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重新鉴定,其血样中乙醇含量为84.9mg/100ml。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东台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25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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