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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三区检二部刑不诉〔2020〕199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8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4302811988********,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在本市务工,户籍所在地为湖南省**市**市**镇**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3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12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醉酒驾驶粤B2Z****号小型轿车途经东莞市清溪镇电视台路段时,被民警查获。经鉴定,陈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84.3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查笔录,鉴定意见驾驶证等书证,监控录像等视听资料,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5月28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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