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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卫沙检一部刑不诉〔2020〕32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403211978********,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务农,群众,非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现住宁夏中卫市沙坡头区**镇**村**队**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7日被中卫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中卫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不起诉人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5日6时54分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酒后驾驶宁E****号小型普通客车沿中卫市宁卫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宁卫路21KM路段处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陈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90.6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不起诉人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系初犯、偶犯且具有如实供述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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