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临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检一部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5221993********,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务农,群众,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河北省邢台市临城县**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9月23日被临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临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1日18时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饮酒后驾驶冀EH****小型轿车沿327省道由东向西行驶,当行驶至**台村加油站东侧出事地点处时,与同向步行的被害人陈某甲发生轻微刮擦,后临城县交警大队民警将陈某某带到临城县人民医院抽血检测。经司法鉴定,陈某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05.15mg/100ml。
被不起诉人陈扬具有以下从轻情节:
1.在侦查阶段,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对被害人进行积极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2.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醉酒程度轻,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对被害人进行积极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谅解,醉酒程度轻,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经检察官联系会议研究同意,经公开听证通过,经检察委员会审议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扬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邢台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临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临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9日
(院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