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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临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临城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临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检一部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93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1305221993********,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务农,群众,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河北省邢台市临城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9月23日被临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临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临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1日18时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饮酒后驾驶冀EH****小型轿车沿327省道由东向西行驶,当行驶至**台村加油站东侧出事地点处时,与同向步行的被害人陈某甲发生轻微刮擦,后临城县交警大队民警将陈某某带到临城县人民医院抽血检测。经司法鉴定,陈某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05.15mg/100ml。

被不起诉人陈扬具有以下从轻情节:

1.在侦查阶段,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对被害人进行积极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2.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醉酒程度轻,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对被害人进行积极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谅解,醉酒程度轻,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经检察官联系会议研究同意,经公开听证通过,经检察委员会审议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陈扬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邢台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临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临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9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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