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丹检一部刑不诉〔2020〕21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11811978********,汉族,初中文化,江苏**车件有限公司**,住江苏省丹阳市**路**号**幢**单元**室。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曾因未随车携带驾驶证、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于2018年10月9日被丹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罚款1050元。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1日被丹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丹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8日20时45分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在驾驶证被扣留的情况下,饮酒后驾驶苏L9****号小型普通客车,沿丹阳市区伊甸园路由北往南行驶,行至该道路与庆丰路路口处,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陈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18毫克/100毫升,已达到醉酒驾驶的标准。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自愿接受处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案件侦破经过、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2.证人郑某某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 镇江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物证检验报告书。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立功、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4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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